治狱(龚自珍)

作者 :    时间 : 2016-04-12 09:21:04    整理 : 古诗文网
龚自珍
原文

客问龚自珍曰:“子之南也,奚所睹?”
曰:“异哉!睹书狱者①。”
“狱如何?”
曰:“古之书狱也以狱,今之书狱也不以狱。微独南,邸抄②之狱,狱之衅皆同也,始狡不服皆同也,比其服皆同也,东西南北,男女之口吻神态皆同也。吾睹一。
“或释褐而得令,视狱自书狱,则府必驳之,府从则司必驳之,司从则部必驳之。视狱不自书狱,府虽驳,司将从,司虽驳,部将从。吾睹二。
“视狱自书狱,书狱者之言将不同,曰:‘臣所学之不同。’曰:‘臣所聪之不同。’曰:‘臣所思虑之不同。’学异术,心异脏也或亢或逊或简或缛或成文章语中律令或不成文章语不中律令,曰:‘臣所业于父兄之弗同。’今十八行省之挂仕籍者,语言文字毕同。吾睹三。
曰:“是有书之者,其人语科目京官来者曰:‘京秩官未知外省事宜,宜听我书。’则唯唯。语入赀来者曰:‘汝未知仕宦,宜听我书。’又唯唯。语门荫来者曰:‘汝父兄且慑我。’又唯唯。尤力持以文学名之官曰:‘汝之学术文义,懵不中当世用,尤宜听我书。’又唯唯。今天下官之种类,尽此数者,既尽驱而师之矣。强之乎?曰:否。既甘之矣。吾睹四。
“佐杂书小狱者,必交于州县,佐杂畏此人矣。州县之书狱者,必交于府,州县畏此人矣。府之书狱者,必交于司道,府畏此人矣。司道之书狱者,必交于督抚,司道畏此人矣。督抚之上客,必纳交于部之吏,督抚畏此人矣。吾睹五。
“其乡之籍同,亦有师,其教同,亦有弟子,其尊师同,其约齐号令同。十八行省皆有之,豺踞而鸮视,蔓引而蝇孳,亦有爱憎恩仇,其相朋相攻,声音状貌同。官去弗与迁也,吏满弗与徙也,各行省又大抵同。吾睹六。
“狎富久,亦自富也。狎贵久,亦自贵也。农夫织女之出,于是乎共之,宫室、车马、衣服、仆妾备。吾睹七。
“七者之睹,非优、非剧,非酲、非疟,非鞭、非箠,非符、非约③,析四民而五,附九流而十,挟百执事而颠倒下上。哀哉,谁为之而壹至此极哉!”
(取材于《龚自珍全集》)
注:①书狱者:明清时期,写刑事判决文书的人,指刑名师爷。②邸抄:朝廷定期发布公文、案例的报纸。③优、剧:指艺人演唱、做戏。酲、疟:指喝醉酒、患疟疾。鞭、箠:指受鞭笞、棍打。符、约:指订合同、立契约。

译文

有位客人问我龚自珍说:“你到南方去,看到了些什么呢?”
我说:“奇怪呀!我看到一些办理刑事案件的人。”
“是怎样办案的呢?”
我说:“古代纪录办理案件是根据案情来写的,现在纪录办理案件却不是根据案情来写。不仅南方是这样,朝廷专门发布案例的报纸上登载的也是这样,所有案件双方争执的情况都相同,当事人开始时狡赖不认罪的情况相同,后来服罪的情况也相同。不论东西南北,不论男女,当事人的口吻、神态都相同。这是我看到的第一种情况。
  “有的人刚脱去粗布衣服得到一个县令的职位,如果根据案情亲自拟稿判案(交上去),那必定受到知府的驳回;如果知府同意了,那省按察司一定又驳回;如果按察司同意了,那京师刑部也一定驳回。如果不是根据案情亲自拟稿判案(交上去),那么,即使给知府驳回了,省按察司会同意原判;如果给省按察司驳回了,那京师刑部也会同意原判。这是我看到的第二种情况。
  “根据案情亲自拟稿判案,办案人写的判词就会不相同。(为什么呢?)有的说,‘这是由于我所学习研究的不同’;有的说,‘这是由于我所听来的不同’;也有的说,‘这是由于我所考虑的不同’。(这又是为什么呢?)学不同的内容,考虑问题自然就不一样了。写的判词有的偏重,有的偏轻;有的简单,有的详细;有的条理分明,合乎法令;有的条理凌乱,违反法令。(他们)说:‘我从父兄那里学的,本来就不相同啊。’然而,现在十八省当官的,语言和文字却完全相同。这是我看到的第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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