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解(5)

网址 : www.shuzhai.org 时间 : :2013-09-23 整理 : 古诗文网

【译文】
昏君的授爵赐禄,不是依据法度审查功劳;判处刑罚,也不是依据法度审查罪过。而全是听从权重之臣的主意行事。所以,重臣要赏的,君主就替他赏;重臣要罚的君主就替他罚。废其公法,专听重臣的主意。这样,群臣就发展私党,重视其臣而忘掉其君,奔走于重臣的家门而不肯进入朝廷。所以,《明法》篇说:“十至于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明主之治也,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故群臣皆竭能尽力以治其事。乱主则不然。故群臣处官位,受厚禄,莫务治国者,期于管国之重而擅其利,牧渔其民以富其家。故《明法》曰:“百虑其家,不一图其国。”
【译文】
明君的治理臣下,明确他们的职务,而监督他们完成。胜其任者留官,不胜其任才废免。所以群臣都竭尽能力来完成职务。昏君则不是这样行事的。所以群臣只占据官位,接受厚禄,而没有致力于治理国家的,只期望掌握重要部门而独专其利,只期望统治搜刮人民而独富其家。所以,《明法》篇说:“百虑其家,不一图其国。”


明主在上位,则竟内之众尽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职致治以安国家。乱主则不然,虽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虽有圣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国也。故属数虽众,不得进也;百官虽具,不得制也。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无其实。故《明法》曰:“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
【译文】
明君在上面掌权,国内民众就都能尽心竭力来拥护君主,百官也分工治理来安定国家。昏、君在上面掌权就不是这种情况。虽然国内有勇力之士,却被大臣们私养起来,不让他事奉君主;虽然有圣智之士,却被大臣们私用起来,不让他治理国家。所以,统率的人数虽多,却不能进用;百官虽然完备,却不能支配。这种情况就是有君主之名而无其实。所以,《明法》篇说:“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

明主者,使下尽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务尊主而不敢顾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审,故大臣各处其位而不敢相贵。乱主则不然,法制废而不行,故群臣得务益其家;君臣无分,上下无别,故群臣得务相贵。如此者,非朝臣少也,众不为用也。故《明法》曰:“国无人者,非朝臣衰也,家与家务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也。”
【译文】
明君,使臣下尽力工作而守法,故群臣努力尊君而不敢顾其私家;使君臣本分明确,地位分明,故大臣各安其位而不敢私相抬举。昏君则不然,法度废而不行,故群臣可努力发家;君臣无分,上下无别,故群臣可以私相抬举。这种情况,不是朝臣少,而是众朝臣不为君主所用。所以,《明法》篇说:“国无人者,非朝臣衰也,家与家务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也。”

人主之张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行主之令,以治百姓而诛盗贼也。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则爵尊而禄厚;其所任官者小,则爵卑而禄薄。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乱主之治也,处尊位,受厚禄,养所与佼,而不以官为务。如此者,则官失其能矣。故《明法》曰:“小臣持禄养佼,不以官为事,故官失职。”
【译文】
君主的安官设吏,不只是尊重他们、厚养他们就算完事了,而是使他们遵行君主的法度,执行君主的政令,来治理百姓镇压盗贼的。因此,谁担任的官职大,那就爵尊禄厚;谁担任的官职小,那就爵低禄薄。爵禄,正是君主用来使用和治理官吏的。至于昏君的官员,则是处在尊高的地位,拿着优厚的俸禄,养着自己的党羽,而不以官职为本务。这种情况,官吏就没有作用了。所以,《明法》篇说:“小臣持禄养佼,不以官为事,故官失职。”

明主之择贤人也,言勇者试之以军,言智者试之以官。试于军而有功者则举之,试于官而事治者则用之。故以战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职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见也,如白黑之分。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试,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专任法不自举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译文】
明君选拔贤者,对于号称有勇的人,用当兵作试验;对于号称有智的人,用当官作试验。在军队里试验有功的就提拔他,在官府里试验干得好的就任用他。所以,用战功的事实鉴定勇怯,用官职的治绩鉴定愚智,这样,勇怯愚智的表现,就象黑白一样分明了。昏君则不然,听言论而不试验,所以说假话的人也得以举用;任用人材而不试官,所以不肖者也没有什么困难。因此,英明君主用法度验证人的言论以求其实际,把官职放在人的身上以考其成果,是专靠法度取人而不搞个人举荐的。所以,《明法篇》说:“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凡所谓功者,安主上,利万民者也。夫破军杀将,战胜攻取,使主无危亡之忧,而百姓无死虏之患,此军士之所以为功者也。奉主法,治竟内,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万民欢尽其力而奉养其主,此吏之所以为功也。匡主之过,救主之失,明理义以道其主,主无邪僻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为功也。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职而课功劳,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与焉。故《明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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