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卷一百五十三 志一百二十八

作者 :书摘天下    时间 : 2014-09-03    整理 : 古诗文网


  二十七年七月,各国和议成,李鸿章乃手拟四事:一,归地;二,撤兵;三,俄国在东三省,除指定铁路公司地段,不再增兵;四,交还铁路,偿以费用。与俄使开议於北京。讲未成而鸿章卒,王文韶继之。二十八年三月,订约四条。

  四月,俄人强占科布多所属阿拉克别克河,参赞大臣瑞洵以闻,命外务部商办,不得要领。七月,铁路公司与华俄道胜银行订立正太铁路借款及行车合同,又与俄续订接线展限合同。九月,交还关外铁路及撤退锦州辽河西南部之俄军,是为第一期撤兵。至翌年三月第二期,金州、牛庄、辽阳、奉天、铁岭、开原、长春、吉林、宁古塔、珲春、阿拉楚喀、哈尔滨驻紥之俄兵仍不如期撤退,俄代理北京公使布拉穆损向外务部新要求七款,拒之,俄使撤回要求案。会俄使雷萨尔复任,复提新议五款,宣言东省撤兵,断不能无条件,纵因此事与日本开战,亦所不顾。

  三十年,日、俄开战,中国守中立。是年,俄造东三省铁路成,又改定中俄接线续约,议照伦敦万国公会所订条例各减价。三十一年,日本战胜,旅顺、大连租借权移归日本,俄专力於东清铁道。於是有哈尔滨行政权之交涉。哈尔滨为东清铁道中心地,初祗俄人住居。自三十一年开放为通商口岸,各国次第置领事,按中国各商埠办法,中国有行政权。乃俄人谓哈尔滨行政权当归诸东清铁道会社,中国拒之。既而俄领事霍尔哇拖忽布东清铁道市制,凡居住哈尔滨市内中外人民,悉课租税。命东三省总督徐世昌与俄人交涉,不洽。宣统元年,俄领事赴北京与外务部议,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霍尔哇拖议设自治会於东清铁道界内,以保中国主权,亦不违反东清铁道会社诸条约,遂议结。而松花江航权之议又起。

  初,中俄条约所指之松花江,系指黑龙江下流而言,未许在内地松花江通航也。俄谓咸丰八年、光绪七年所结条约,系指松花江全部而言。至是,命滨江关道施肇基与俄领事开议,俄人仍执旧约为词。中国以日、俄订立朴资茅斯约,已将中、俄在松花江独得行船之权利让出,旧约不適用。相与辩论不决。既而俄人又欲干预中国管理船舶之权,及防疫并给发专照等事,复严拒之。俄人仍执全江贸易自由,不认商埠、内地之区别,又以江路与陆路为一类,不与海路并论,久之始就范。明年缔约:一,满洲界内之松花江,许各国自由航行;二,船泊税依所载货物重量收纳;三,两国国境各百里之消费货各免税;四,穀物税比从来减三分之一;五,内地输出货在松花江税关照例纳税。此约成,於是各国得航行於松花江内,而北满之局势一变。时中国与俄订东省铁路公议会大纲,俄人以中国开放商埠,与东清铁路地段性质不同,东清铁路地段内有完全行政之权,意在於东清铁路界内施行其行政权。政府以俄侵越主权,严拒之。并通告各国曰:“东清铁路合同首段即载明中政府与华俄道胜银行合夥开设生意,曰‘合夥开设生意’,明系商务之性质,与行政上之权限丝毫不得侵越。乃俄引此合同第六条为据,谓有‘由公司一手经理’字样为完全行政之权,不知其一手经理,即合同所指铁路工程实在必需之地段,而公司经理之权限,不得越出铁路应办之事,绝无可推移到行政地位。又宣统元年中、俄两国所订东省铁路界内公议会大纲条款,自第一条以至第五条,均系声明铁路界内中国主权不得稍有损失。又光绪三十一年俄、日在美国议定条约,第三条载明俄、日两国政府统行归还中国全满洲完全专主治理之权。又俄政府声明俄国在满洲并无地方上利益或优先及独得让与之件,致侵害中国主权,或违背机会均等主义。岂能强解商务合同,并以未经中国明认宣布之言为依据,而转将两国之约废弃不论耶?”俄人屈於词,乃定议。

  宣统二年,届中俄通商条约期满,应改订,因与驻京俄使交涉,俄使坚执旧约。正争议间,俄使奉本国政府电旨,转向中国提出要求案:一,两国国境各百里内,俄制定之国境税率,不受限制,两国领土内之产物及工商品,皆无税贸易;二,旅中国俄人讼案,全归俄官审理,两国人民讼案,归两国会审;三,蒙古及天山南北两路,俄人得自由居住,为无税贸易;四,俄国於伊犁、塔尔巴哈台、库伦、乌里雅苏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科布多、哈密、古城、张家口等处,得设置领事官,并有购置土地建筑房屋之权。久之,始复俄使云:一,国境百里内,中国确遵自由贸易之约,并不限制俄国之国境税率;二,两国人民讼案,应照旧约办理;三,蒙古、新疆地方贸易,原定俟商务兴盛,即设定税率;四,科布多、哈密、古城三处,既认为贸易隆盛,中国依俄国设领事之要求,俄国亦应依原约,允中国制定关税。俄使以告本国政府,俄以制定关税不应与增设领事并提,更向中国质问,并命土耳其斯坦驻军进伊犁边境,遂允之。俄人又遣兵驻库伦,向外务部邀求开矿优先权,拒之。会革命军兴,库伦独立,事益不可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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