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第二十五卷(汉纪)(2)

作者 : 司马光    网址 : www.shuzhai.org 时间 : 2013-09-03 整理 : 古诗文网

  [7]霍氏骄侈纵横。太夫人显,广治第室,作乘舆辇,加画,绣冯,黄金涂;韦絮荐轮,侍婢以五采丝挽显游戏第中;与监奴冯子都乱。而禹、山亦并缮治第宅,走马驰逐平乐馆。云当朝请,数称病私出,多从宾客,张围猎黄山苑中,使仓头奴上朝谒,莫敢谴者。显及诸女昼夜出入长信宫殿中,亡期度。
  [7]霍氏一家在朝中势力强大,骄横奢侈。太夫人霍显大规模地兴建府第,又制造同御用规格相同的人拉辇车,绘以精美的图画,车上的褥垫用锦绣制成,车身涂以黄金,车轮外裹上熟皮和绵絮,以减轻车身的颠簸,由侍女用五彩丝绸拉着霍显在府中游玩娱乐。另外,霍显还与管家冯子都yín乱。霍禹、霍山也同时扩建宅第,常常在平乐馆中骑马奔驰追逐。霍云几次在朝会时称病而私自出游,带着许多宾客,到黄山苑中行围打猎,派奴仆去朝廷报到,却无人敢于指责。霍显和她的几个女儿,昼夜随意出入上官太后居住的长信宫,没有限度。
  帝自在民间,闻知霍氏尊盛日久,内不能善。既躬亲朝政,御史大夫魏相给事中。显谓禹、云、山:“女曹不务奉大将军余业,今大夫给事中,他人壹间女,能复自救邪!”后两家奴争道,霍氏奴入御史府,欲蹋大夫门;御史为叩头谢,乃去。人以谓霍氏,显等始知忧。
  汉宣帝早在民间时,就听说霍氏一家因长期地位尊贵,不能自我约束。亲掌朝政以后,命御史大夫魏相任给事中。霍显对霍禹、霍云、霍山说:“你们不设法继承大将军的事业,如今御史大夫当了给事中,一旦有人在他面前说你们的坏话,你们还能救自己吗!”后霍、魏两家的奴仆因争夺道路引起冲突,霍家奴仆闯入御史府,要踢魏家大门,御史为此叩头道歉,方才离去。有人将此事告诉霍家,霍显等才开始感到忧虑。
  会魏大夫为丞相,数燕见言事;平恩侯与侍中金安上等径出入省中。时霍山领尚书,上令吏民得奏封事,不关尚书,群臣进见独往来,于是霍氏甚恶之。上颇闻霍氏毒杀许后而未察,乃徙光女婿度辽将军、未央卫尉、平陵侯范明友为光禄勋,出次婿诸吏、中郎将、羽林监任胜为安定太守。数月,复出光姊婿给事中、光禄大夫张塑为蜀郡太守,群孙婿中郎将王汉为武威太守。顷之复徙光长女婿长乐卫尉邓广汉为少府。戊戌,更以张安世为卫将军,两宫卫尉、城门、北军兵属焉。以霍禹为大司马,冠小冠,亡印绶;罢其屯兵官属,特使禹官名与光俱大司马者。又收范明友度辽将军印绶,但为光禄勋;及光中女婿赵平散骑、骑都尉、光禄大夫,将屯兵,又收平骑都尉印绶。诸领胡、越骑、羽林及两宫卫将屯兵,悉易以所亲信许、史子弟代之。
  当魏相成为丞相,多次在汉宣帝闲暇时受到召见,报告国事,平恩侯许广汉和侍中金安上也可以径自出入宫廷。当时,霍山主管尚书事务,汉宣帝崐却下令,允许官吏百姓直接向皇帝呈递秘密奏章,不必经过尚书,群臣也可直接晋见皇帝。这些都使霍氏一家人极为恼恨。汉宣帝听说不少关于霍显毒死许皇后的传闻,只是尚未调查,于是将霍光的女婿度辽将军、未央卫尉、平陵侯范明友调任光禄勋,将霍光的二女婿诸吏、中郎将、羽林监任胜调出京师,任安定太守。几个月之后,又将霍光的姐夫给事中、光禄大夫张塑调出京师,任蜀郡太守,将霍光的孙女婿之一、中郎将王汉调任武威太守。稍后,又将霍光的大女婿长乐卫尉邓广汉调任少府。八月戊戌(十四日),改由张安世为卫将军,未央、长乐两宫卫尉,长安十二门的警卫部队和北军都归张安世统领。任命霍禹为大司马,却不让他戴照例应戴的大官帽,而戴小官帽,且不颁给印信、绶带,撤销他以前统领的屯戍部队和官属,只使他的官名和霍光同样为大司马。又将范明友的度辽将军印信和绶带收回,只让他担任光禄勋一职。霍光的另一个女婿赵平本为散骑、骑都尉、光禄大夫,统领屯戍部队,如今也将赵平的骑都尉印信和绶带收回。所有统领胡人和越人骑兵、羽林军以及未央、长乐两宫卫所属警卫部队的将领,都改由汉宣帝所亲信的许、史两家子弟担任。
  [8]初,孝武之世,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奸轨不胜,于是使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烦苛,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8]当初,汉武帝时,征调频繁,百姓困乏,穷苦之人触犯法律**,纷纷作乱,无法平息。于是,汉武帝命张汤、赵禹之类酷吏制定法令,定出有关“明知有人犯法而不举报”和“长官有罪,其僚属连坐”等惩罚条例。对犯有给人定罪过严或者栽赃陷害之罪的官吏,往往从宽处理;而对那些宽释犯人的官吏则加重惩处。以后,很多奸猾的官吏玩弄法律,转相引用比照苛刻的判例,使法网日益严密,律令更加繁苛,法律文件堆得满桌满屋,主管官员根本看不过来。因此各郡、国在引用法令时出现混乱,有的罪行相同而处罚各异,奸猾官吏借机进行交易,索取贿赂。想使罪犯活命,就附会能让他活命的法令;想致其于死地,就引用使其非死不可的条文。人们议论法律,都认为冤屈太多而感到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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