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第六卷(秦纪)(6)

作者 : 司马光    网址 : www.shuzhai.org 时间 : 2013-09-02 整理 : 古诗文网

  魏国安陵人缩高的儿子在秦国供职,秦人让他负责守卫管城。信陵君率军攻管城不下,便派人去见安陵君说:“如果您能遣送缩高到我这里来,我将授给他五大夫的军职,并让他担任执节尉。”安陵君说:“安陵是个小国,百姓不一定都服从我的命令。还是请使者您自己前去邀请他吧。”于是就委派一个小官引导魏国的使者前往缩高的住地。使者向缩高传达了信陵君的命令,缩高听后说:“信陵君之所以看重我,是为了让我出面去进攻管城。而为父亲的攻城,作儿子的却守城,这是要被天下人耻笑的。况且我的儿子如果见到我就放弃了他的职守,那便是背叛他的国君;作父亲的若是教儿子背叛,也不是信陵君所喜欢的行为。我冒昧地再拜,不能接受信陵君的旨令。”使者回报给信陵君,信陵君勃然大怒,又派使者到安陵君那里说:“安陵国也是魏国的领地。现在我攻取不下管城,秦国的军队就会赶到这里来攻打我,这样一来,魏国肯定就危险了。希望您能将缩高活着捆送到我这里!如果您不肯这么做,我就将调动十万大军开赴安陵城下。”安陵君说:“我的先代国君成侯奉魏襄王的诏令镇守此城,并亲手把太府中所藏的国法授给了我。国法的上篇说:‘臣子杀君王,子女杀父亲,常法规定绝不赦免这类罪行。即使国家实行大赦,举城投降和临阵脱逃的人也都不能被赦免。’现在缩高推辞不受您要授与他的高位,以此成全他们的父子之义,而您却说‘一定要将缩高活着捆送到我这里来’,如此便是要让我违背襄王的诏令并废弃太府所藏的国法啊,我纵然去死,也终归不敢执行您的指示!”缩高闻听这件事后说:“信陵君这个人,性情凶暴蛮模,且刚愎自用,那些话必将给安陵国招致祸患。我已保全了自己的名声,没有违背作为臣子应尽的道义,既然如此,我又岂可让安陵君遭到来自魏国内部的危害呀!”于是便到使者居住的客舍,拔剑刎颈,自杀而死。信陵君获悉这一消息后,身着素服避住到厢房,并派使者去对安陵君道歉说:“我真是个小人啊,为要攻取管城的思虑所困扰,对您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请让我再拜,为我的罪过向您道歉吧!”
  王使人行万金于魏以间信陵君,求得晋鄙客,令说魏王曰:“公子亡在外十年矣,今复为将,诸侯皆属,天下徒闻信陵君而不闻魏王矣。”王又数使人贺信陵君:“得为魏王未也?”魏王日闻其毁,不能不信,乃使人代信陵君将兵。信陵君自知再以毁废,乃谢病不朝,日夜以酒色自娱,凡四岁而卒。韩王往吊,其子荣之,以告子顺,子顺曰:“必辞之以礼!‘邻国君吊,君为之主。’今君不命子,则子无所受韩君也。”其子辞之。
  庄襄王为了挑拨离间信陵君与魏王的关系,遣人携带万金前往魏国,寻找到被信陵君所杀的晋鄙的门客,让他去劝说魏王道:“信陵君流亡国外十年,现在重新担任了魏国的大将,各诸侯国的将领都隶属于他,致使天下的人只听说有信陵君这个人,而不知道还有魏王您了。”庄襄王又多次派人奉送礼物给信陵君表示庆贺说:“您做了魏国国君没有啊?”魏王天天都听到这类诽谤信陵君的话,不能不信,于是就令人代替信陵君统领军队。信陵君明白自己第二次因别人的诋毁而被废黜了,便以生病为由不再朝见魏王参与议事,日夜饮酒作乐,沉湎于女色中,过了四年就死去了。韩国国君桓惠王亲至魏国吊丧。信陵君的儿子颇以此为荣,便将这件事告诉了孔斌。孔斌却说:“你一定要按照崐礼制推辞掉韩王的悼念活动!礼制规定:‘邻国国君前往某国吊丧,这吊丧活动应由某国的国君来主持。’现在魏王并没有委命你代他主持吊丧仪式,因此你也就没有资格去接待韩王来进行吊丧了。”信陵君的儿子便未接受韩王的吊丧。
  [3]五月,丙午,王薨。太子政立,生十三年矣,国事皆决于文信侯,号称仲父。
  [3]五月,丙午(二十六日),庄襄王去世,太子嬴政继位。嬴政这时只有十三岁,故一切国家大事都由文信侯吕不韦决定,号称他为“仲父”。
  [4]晋阳反。
  [4]秦国属地晋阳反叛。
始皇帝 上元年(乙卯、前246)
秦始皇帝元年(乙卯,公元前246年)
  [1]蒙骜击定之。
  [1]秦国大将蒙骜率军平定了晋阳的叛乱。
  [2]韩欲疲秦人,使无东伐,乃使水工郑国为间于秦,凿泾水自仲山为渠,并北山,东注洛。中作而觉,秦人欲杀之。郑国曰:“臣为韩延数年之命,然渠成,亦秦万世之利也。”乃使卒为之。注填阏之水溉舄卤之地四万余顷,收皆亩一锺,关中由是益富饶。
  [2]韩国想要消耗秦国国力,使它不发兵东征,便派遣水利家郑国赴秦,游说秦国兴修水利,从仲山起,开凿一条引泾水、沿北山东注洛河的灌溉渠。工程进行中,秦王觉察到了韩国的意图,为此要杀郑国。郑国说:“我确是为韩国延长了几年的寿命,但是这条灌溉渠如果修成了,秦国也可享万世之利啊。”秦王于是命他继续主持施工,完成了此项工程。这条水渠引淤浊而有肥效的水灌溉盐碱地四万多顷,每亩的收成都高达六斛四斗,秦国的关中一带因此更加富裕起来。
二年(丙辰、前245)
二年(丙辰,公元前2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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