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政

作者 : 孔子门人    网址 : www.shuzhai.org 时间 : 2013-10-24 整理 : 古诗文网
【原文】
仲弓①问于孔子曰:“雍闻至刑②无所用政,至政③无所用刑。至刑无所用政,桀纣之世是也;至政无所用刑,成康之世④是也。信乎?”
孔子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⑤焉。太上⑥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颛五刑必即天伦⑦,行刑罚则轻无赦。侀,侧⑧也;侧,成也。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尽心焉。”
【注释】
①仲弓:姓冉名雍,字仲弓,孔子弟子。
②至刑:最严酷的刑罚。
③至政:最完美的政治。
④成康之世:周成王、周康王的时代。史家称“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
⑤相参:相互配合。
⑥太上:最好,最上等。
⑦颛:通“专”。即天伦:合乎天意。旧注:“即,就也。就天伦,谓合天意。”
⑧侀(xíng):成形之物。侀:通“形”。
【译文】
仲弓问孔子说:“我听说有严酷的刑罚就不需要用政令了,有完善的政令就不需要用刑罚了。有严酷的刑罚不用政令,夏桀、商汤的时代就是这样;有完善的政令不用刑罚,周朝成王、康王的时代就是这样。这是真的吗?”
孔子说:“圣人治理教化民众,必须是刑罚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最好的办法是用道德来教化民众,并用礼来统一思想,其次是用政令。用刑罚来教导民众,用刑罚来禁止他们,目的是为了不用刑罚。对经过教化还不改变,经过教导又不听从,损害义理又败坏风俗的人,只好用刑罚来惩处。专用五刑来治理民众也必须符合天道,执行刑罚对罪行轻的也不能赦免。侀,就是侧;侧,就是已成事实不可改变。一旦定刑就不可改变,所以官员要尽心地审理案件。”
【原文】
仲弓曰:“古之听讼①,尤罚丽于事,不以其心,可得闻乎?”
孔子曰:“凡听五刑之讼②,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正其忠爱以尽之。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③,狱必三讯焉。有指无简④,则不听也。附从轻,赦从重。疑狱则泛与众共之⑤,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是故爵人必于朝,与众共之也;刑人必于市,与众弃之也。古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⑥也。士遇之涂,以弗与之言。屏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与政,弗欲生之也。”
仲弓曰:“听狱,狱之成,成何官?”
孔子曰:“成狱成于吏,吏以狱成告于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大司寇听之,乃奉于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⑦,然后乃以狱之成疑于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
仲弓曰:“其禁何禁⑧?”
孔子曰:“巧言破律,遁名改作⑨,执左道与乱政者,杀。作淫声⑩,造异服,设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行伪而坚,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杀。此四诛者不以听。”
仲弓曰:“其禁尽于此而已?”
孔子曰:“此其急者。其余禁者十有四焉: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圭璋璧琮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兵车旍旗不粥于市,牺牲柜鬯不粥于市,戎器兵甲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麂不中数、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果实不时不粥于市,五木不中伐不粥于市,鸟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凡执此禁以齐众者,不赦过也。”
【注释】
①听讼:审理案件。
②五刑之讼:五种罪行的案件。
③大司寇:官名,掌刑狱纠察等事。正刑:正定刑法。明辟:辨明法令。察狱:审理案件。
④有指无简:有人指证但不能确定犯罪事实。旧注:“简,诚也。有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也。”
⑤疑狱:疑难案件。泛与众共之: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审理。
⑥大夫弗养:大夫不供养被判刑的人。
⑦三公:辅助国君的最高官员,周朝为太师、太傅、太保。卿士:官名。参听:参与审理。棘木之下:古代判案的处所。棘木:酸枣树。旧注:“外朝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
⑧其禁何禁:禁:禁止的事。后“禁”字指禁令的条款。
⑨遁名:假冒名义。改作:改变法则。旧注:“变言与物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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