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官冢宰第一·大府/职币

作者 : 周公旦    网址 : www.shuzhai.org 时间 : 2013-10-15 整理 : 古诗文网
 大府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以受其货贿之人,颁其货于受藏之府,颁其贿于受用之府。凡官府、都鄙之吏及执事者受财用焉。凡颁财,以式法授之。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赋,以待宾客;四郊之赋,以待稍秣;家削之赋,以待匪颁;邦甸之赋,以待工事;邦县之赋,以待币帛;邦都之赋;以待祭祀;山泽之赋;以待丧纪;币馀之赋;以待赐予;凡邦国之贡,以待吊用;凡万民之贡;以充府库;凡式贡之馀财,以共玩好之用。凡邦之赋用取具焉。岁终,则以货贿之入出会之。

【译文】
大府负责协助大宰掌管九贡、九赋、九功,以收取交纳的财物,并把财物分拨给负责收藏以待用的各府。凡王朝各官府和王畿内采邑的官吏以及暂时执行某项任务的官吏,帮可[按照规定来大府]领取所需财物。凡分拨财物,都按照制度授给。关市的赋税,供给王的膳食和衣服所用。王都中的赋税,供给接待宾客所用。[距王都百里的]四郊的赋税,供给饲养牛马草料所用。[距王都二百里至三百里的]家削的赋税,供给颁赐群臣所用,[距王都百里至二百里的]邦甸的赋税,供给工匠制作所用。[距王都三百里至四百里的]邦县的赋税,供给行聘问礼所用。[距王都四百里至五百里的]邦都的赋税,供给祭祀所用。山泽赋税,供给死丧或灾荒所用。给公用的剩余财物,供给王闲暇时与诸侯和臣下结恩好而赐予所用。凡诸侯国贡献的财物,供给吊唁诸侯之丧所用。凡向万民征收的赋税,用以充实府库。凡赋税收入开支后的余财,用以供王的玩好所用。凡王国所用财物,都可以从大府领取。[夏历]年终,就总计一年财物的收支[而上报大宰]。
  玉府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货贿之藏,共王之服玉、佩玉、珠玉。王齐,则共食玉;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掌王之燕衣服,衽席床笫,凡亵器。若合诸侯,则共珠槃、玉敦。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文织、良货贿之物,受而藏之。凡王之好赐,共其货贿。
【译文】
玉府负责王的金玉、玩好、兵器和车乘礼乐之器,及一切珍贵物品的收藏。[平日]供给王所需的服玉、佩玉、珠玉。王斋戒时,就供给食玉。王的丧事,供给含玉、招魂衣、角枕、角栖。掌管王燕寝中所用的衣被、卧席、床铺,以及便溺之器。如果会合诸侯,就供给[盟誓所需用的]珠粲、玉敦。凡献给王的金玉、兵器和车乘礼乐之器、绘画的帛和刺绣的锦,以及其他珍贵的物品,都负责接受而收藏。凡王喜欢[某臣]而加赏赐,就供给赏赐的财物。
  内府掌受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凡四方之币献之金、玉、齿、革、兵器,凡良货贿,入焉。凡适四方使者,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凡王及冢宰之好赐予,则共之。
【译文】
内府负责接受[由大府分拨来的]九贡、九赋、九功所交纳的财物、优良的兵器和优良的车乘礼乐之器,以供给王国中大事所用。凡四方诸侯[朝见王]所进献的玉币珍异和金玉、兽齿皮革、兵器和车乘礼乐之器等,以及一切珍贵的物品,都藏入内府。凡出使四方诸侯国的使者,供给他们所当领受的财物而送给他们。凡王和冢宰喜欢[某臣]而加赏赐,就供给赏赐的财物。
    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共王及后、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宾客、丧纪、会同、军旅,共其财用之币□,赐予之财用。凡邦之小用,皆受焉。岁终,则会,唯王及后之服不会。

【译文】
外府掌管王国钱币的收支,以供[购取]各种物品,并供给王国[官府]合法的公用开支。供给王和王后、太子穿衣的开支。凡祭祀、招待宾客、丧事、会同、出兵征伐,供给所需赍带的财物费用:以及行赏赐所需的财物费用。凡王国小事的开支,都到外府来领受。[夏历]年终就做收支总计。只有王和王后的穿衣费用不计算。
  司会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以九贡之法致邦国之财用,以九赋之法令田野之财用,以九功之法令民职之财用,以九式之法均节邦之财用。掌国之官府、郊野、县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者之贰,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以周知四国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废置。
【译文】
司会掌管王国六典、八法、八则的副本,以接受天下各国和畿内采邑各官府呈报的政绩[而加以考核]。按照九种贡法,收取诸侯国的财物。按照九种赋税法,命令征收出于[王畿]的地税。按照九种职业的征税法,命令征收民众的从业税。用九种法则,调节王国的财物开支。掌管王国各官府以及郊、野、县、都记载各种财物开支的账册和户籍地图的副本,据以接受各级官吏呈报的政绩而加考核,评断他们的会计文书。相互参照[司书、职内和职岁三官的记录]以考核十日的办事文书记录,用月结算的会计文书考核当月的办事文书记录,用年终结算的会计文书考核全年的办事文书记录。全面了解各诸侯国的治理情况,以协助王和冢宰决定对他们的惩罚和奖励。
  司书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图,以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以逆群吏之征令。凡税敛,掌事者受法焉。及事成,则入要贰焉,凡邦治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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