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

作者 :周公、孔子    时间 : 2013-12-09 整理 : 古诗文网
【题解】
  《丧服经传》记述天子以下,人死后相互哀丧的礼节、服饰。篇中依据亲亲、尊尊、名、出入、长幼、从服的原则,对丧服的等级、服丧的年月、亲疏隆杀的礼仪做了详细说明。天子以下,丧服分为五个等级: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丧的年月分别为三年、期年、九月、七月、五月、三月。全篇分十一章:斩衰一,齐衰三年二,齐衰杖期三,齐衰不杖期四,齐衰三月五,殇大功六,成人大功七,繐衰八,殇小功九,成人小功十,缌麻十一,对诸服饰、年月做了具体介绍。此篇的“传”为他篇所无,传为子夏所做。“传”对“经”做了解释发挥。“传”所表述的内容相当丰富。特别是关于宗法制度的论述,对我们研究古代的宗法制度有重要价值。关于篇名,胡培翚《仪礼正义》引郑目录云:“天子以下,死而相丧,衣服年月,亲疏隆杀之礼也。丧必有服,所以为至痛饰也。不忍言死而言丧。”《丧服经传》强调服的等级、亲疏,贵贱及所表示的哀戚的心情。《丧服》在五礼中属凶礼。

【原文】
  丧服:斩衰裳(1),苴绖、杖、绞带(2),冠绳缨(3),菅屦者(4)。
  《传》曰:斩者何?不缉也(5)。苴绖者,麻之有蕡者也(6)。苴绖大搹(7),左本在下(8),去五分一以为带(9)。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10),去五分一以为带。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小功之绖,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缌麻之绖,小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苴杖(11),竹也。削杖(12),桐也。杖各齐其心(13),皆下本(14)。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15)。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绞带者,绳带也。冠绳缨,条属(16),右缝;冠六升,外毕(17);锻而勿灰(18)。衰三升。菅屦者,菅菲也(19),外纳(20)。居倚庐(21),寝苫枕块,哭昼夜无时。歠粥(22),朝一溢米(23),夕一溢米。寝不脱绖带。
  既虞(24),翦屏柱楣(25),寝有席,食蔬食,水饮,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既练(26),舍外寝(27),始食菜果,饭素食,哭无时。父。
  《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诸侯为天子。
  《传》曰:天子至尊也。君。
  《传》曰:君至尊也。父为长子(28)。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29),又乃将所传重也(30)。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31),不继祖也。为人后者(32)。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33)。
  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34)。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妻为夫。
  《传》曰:夫至尊也。妾为君(35)。
  《传》曰:君至尊也。女子子在室为父(36),布总(37),箭笄(38),髽(39),衰,三年。
  《传》曰:总六升,长六寸(40),箭笄长尺,吉竿尺二寸。子嫁(41),反在父之室(42),为父三年。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
  《传》曰:公、卿、大夫室老(43)、士(44),贵臣。其余皆众臣也。
  君,谓有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
  近臣(45),君服斯服矣。绳屦者,绳菲也。
  疏衰裳齐(46)、牡麻绖(47)、冠布缨、削杖(48)、布带、疏屦(49),三年者。
  《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枲麻也。牡麻绖,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50)。疏屦者,藨蒯之菲也(51)。父卒则为母(52),继母如母。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53),故孝子不敢殊也。慈母如母。
  《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54):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母为长子。
  《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55)。
  疏衰裳齐,壮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56)。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57)。
  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58)。”父在为母。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59)。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60)。
  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妻。
  《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出妻之子为母(61)。
  《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62),服亲者属(63)。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不杖,麻屦者,祖父母。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世父母,叔父母(64),《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65)。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66)。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合也(67),昆弟四体也。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68)。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69),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70)。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71)。大夫之適子为妻。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72),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昆弟(73);为众子(74),昆弟之子。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大夫之庶子为適昆弟(75)。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適孙。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无適孙,孙妇亦如之(76)。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77)。
  《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78):“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79),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80)。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81),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適子不得后大宗。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82),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继父同居者。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83),子幼(84)。子无大功之亲(85),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也。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为夫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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