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第二百三十八卷(唐纪)(9)

作者 : 司马光    网址 : www.shuzhai.org 时间 : 2013-10-05 整理 : 古诗文网

  [6]夏季,四月,戊辰(初四),宪宗任命兵部尚书裴为太子宾客,这是因为李吉甫憎恶他的原故。
  [7]庚午,以刑部侍郎、盐铁转运使卢坦为户部侍郎、判度支。或告泗州刺史薛謇为代北水运使,有异马不以献;事下度支,使巡官往验,未返,上迟之,使品官刘泰昕按其事。卢坦曰:“陛下既使有司验之,又使品官继往,岂大臣不足信于品官乎!臣请先就黜免。”上召泰昕还。
  [7]庚午(初六),宪宗任命刑部侍郎、盐铁转运使卢坦为户部侍郎、判度支。有人告发泗州刺史薛謇在担任代北水运使时,曾有一匹不同寻常的好马,却没有进献上来。事情下交度支查问,命令巡官前去验察,尚未返回,宪宗嫌事情办得太慢,便让品官刘泰昕按察此事。卢坦说:“既然陛下让主关部门验察此事,却接着又让品官前往,难道是大臣比品官还不值得相信吗!请让我先来接受罢免吧。”于是,宪宗将刘泰昕传召回来了。
  [8]五月,前行营粮料使于皋谟、董溪坐赃数千缗,敕贷其死;皋谟流春州,溪流封州,行至潭州,并追遣中使赐死。权德舆上言,以为:“皋谟等罪当死,陛下肆诸市朝,谁不惧法!不当已赦而杀之。”溪,晋之子也。
  [8]五月,前任行营粮料使于皋谟和董溪因贪污数千缗钱财而获罪,宪宗颁敕免除了他们的死罪,于皋谟被流放春州,董溪被流放封州。当他们走到潭州时,宪宗又追派中使赐他们自裁而死。权德舆进言认为:“于皋谟等二人的罪行应当处死,陛下将他们陈尸闹市,还有谁敢不畏惧法纪!但陛下不应该在赦免他们以后,却又将他们杀掉。”董溪是董晋的儿子。
  [9]庚子,以金吾大将军李惟简为凤翔节度使。陇州地与吐蕃接,旧常朝夕相伺,更入攻抄,人不得息。惟简以为边将当谨守备,蓄财谷以待寇,不当睹小利,起事盗恩,禁不得妄入其地;益市耕牛,铸农器,以给农之不能自具者,增垦田数十万亩。属岁屡稔,公私有余,贩者流及他方。
  [9]庚子(初七),宪宗任命金吾大将军李惟简为凤翔节度使。陇州与吐蕃接壤,以往经常天天相互侦察,交替着进入敌方攻打抄掠,人们不得宁息。李惟简认为边疆将领应当周密设防,积蓄资财和谷物,等待敌军的到来,不应当着眼细小的利益,惹起事端,窃取官家的赏赐。他禁止人们随便进入吐蕃的疆境,同时逐渐购买耕牛,铸造农用器具,以便供给不能自己备办耕牛与农具的农民,结果增垦田地数十万亩。适值一连几年丰收,公家与私人有了余粮,于是商人将粮食贩运到外地出售。
  [10]赐振武节度使阿跌光进姓李氏。
  [10]宪宗赐给振武节度使阿跌光进姓氏为李氏。
  [11]六月,丁卯,李吉甫奏:“自秦至隋十有三代,设官之多,无如国家者。天宝以后,中原宿兵,见在可计者八十余万,其余为商贾、僧、道不服田亩者什有五六,是常以三分劳筋苦骨之人奉七分待衣坐食之辈也。今内外官以税钱给俸者不下万员,天下千三百余县,或以一县之地而为州,一乡之民而为县者甚众,请敕有司详定废置,吏员可省者省之,州县可并者并之,入仕之涂可减者减之。又,国家旧章,依品制俸,官一品月俸钱三十缗;职田禄米不过千斛。艰难以来,增置使额,厚给奉钱,大历中,权臣月俸至九千缗,州无大小,刺史皆千缗。常兖为相,始立限约,李泌又量其闲剧,随事增加,时谓通济,理难减削。然犹有名存职废,或额去俸存,闲剧之间,厚薄顿异。请敕有司详考俸料、杂给,量定以闻。”于是命给事中段平仲、中书舍人韦贯之、兵部侍郎许孟容、户部侍郎李绛同详定。
  [11]六月,丁卯(初四),李吉甫上奏说:“由秦朝到隋朝的十三个朝代,设置官员的数量,没有比我朝更多的了。天宝年间以后,中原地区驻屯军队,现在能够计算出来的就有八十多万人,其余作为商人、僧人、道士等不从事农业的人口有十分之五六,这是经常以十分之三的劳苦筋骨的人们去奉养十分之七的不织而衣、不劳而食的人们。现在,朝廷内外需要以税收的钱财供给薪俸的官员不少于一万人,全国有一个千三百多个县,以一个县的地方设置成一个州,以一个乡的人口编制成一个县的情况为数很多。请陛下敕令有关部门详细地规定州县的废弃与设立,对可以省除的吏员要省除,对可以合并的州县要合并,对可以减少的入仕途径要减少。再者,根据朝廷以往的典章制度,依照官员的品级制定薪俸,一品官员每月薪俸钱三十缗,职田上所产的禄米不超过一千斛。国家遭受艰难困苦以来,增设诸使的名额,发给优厚的薪俸钱,到大历年间,有权势的大臣每月薪俸达到钱九千缗,各州不分大小,刺史一概每月薪俸钱一千缗。常衮担任宰相时,开始设立限制约束,李泌又酌量职务清闲与繁重的不同情况,顺从事情的机宜增加薪俸,当时号称通达融贯,从道理上说来是难以削减的。然而,仍然还有名义存在而职事废弃,或者名额免除而薪俸存在的情形,在任职的清闲与繁重之间,薪俸的优厚与菲薄顿时显出差别来了。请陛下敕令有关部门详细考核薪俸食料、杂项供给,酌情参定,上报闻知。”因此,宪宗命令给事中段平仲、中书舍人韦贯之、兵部侍郎许孟容、户部侍郎李绛共同详细参定。
  [12]秋,九月,富平人梁悦报父仇,杀秦杲,自诣县请罪。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异同,固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职方员外郎韩愈议,以为:“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故圣人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宜定其制曰:‘凡复父仇者,事发,具申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敕:“梁悦杖一百,流循州。”
  [12]秋季,九月,富平人梁悦为父亲报仇,杀死了秦杲,主动前往县衙请求治罪。敕书称:“有关复仇的规定,若根据《礼记》的说法,在道理上说与仇人应是不共戴天的,但若引证法令条文,杀人的人就应当处以死刑。礼教与法令两项,都是帝王实行教化的重大根据,既然其间存在着这样的区别,固然应当通过论说辨析商量明白,应该让尚书都省召集有关人员计议,奏报闻知。”职方员外郎韩愈的议论认为:“刑律中没有关于与杀父的仇人不共戴天的条文,并不是出现了阙疑不书的文字。,而是由于若不允许为父报仇,便伤害了孝子的心愿,而且违背了先代帝王的教训;若允许为父报仇,人们便将会凭借着法令擅自杀人,从而无法禁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所以圣人在经书里将此中的含义反复强调,而在刑律中又将此类条文深深隐没了。圣人的用意是让执法的官吏一概本着法令裁决,而让尊奉经学的人士得以援引经典而加以议论。应该将所规定的此项制度表达为:‘凡是为父亲报仇的人,事情被举发后,应当一概申报尚书省,由尚书省召集有关人员计议奏报,斟酌合理的情由,作出应有的处治。’这样,经书与刑律便都不会失去各自的意指了。”宪宗敕令:“对梁悦处以杖刑一百,流放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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