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第一百四十五卷(梁纪)(3)

作者 : 司马光    网址 : www.shuzhai.org 时间 : 2013-09-08 整理 : 古诗文网

   [10]南齐和帝萧宝融将东归建康,他任命萧憺为都督荆、湘等六州诸军事及荆州刺史。荆州经过战争之后,公私两方在财用方面都非常空乏,萧憺励精图治,广开屯田,省免劳役,抚问有家人当兵阵亡了的人家,供应救济他们。他自以为年纪轻而居于重任,所以特别用心,对手下的官吏们说:“政事如果没有办好,大家都应该共同努力。我现在开诚布公于你们,希望你们也不要有所隐瞒。”于是,人人都感到心情舒畅,办事效率大增,民众如有诉讼者站在一旁等待处理,很快就可以做出决定,官署中设有积压的事情。因此,荆州人非常高兴。
  [11]齐和帝至姑孰,丙辰,下诏禅位于梁。
   [11]南齐和帝到达姑孰,于两辰(二十八日),下诏令禅让皇位于梁。
  [12]丁巳,庐陵王宝源卒。
   [12]丁巳(二十九日),庐陵王萧宝源去世。
  [13]鲁阳蛮鲁北燕等起兵攻魏颍州。
   [13]鲁阳的蛮人鲁北鷰等人起兵攻打北魏颍州。
  [14]夏,四月,辛酉,宣德太后令曰:“西诏至,帝宪章前代,敬禅神器于梁,明可临轩,遣使恭授玺绂,未亡人归于别宫。”壬戌,发策,遣兼太保、尚书令亮等奉皇帝玺绂诣梁宫。丙寅,梁王即皇帝位于南郊,大赦,改元。是日,追赠兄懿为丞相,封长沙王,谥曰宣武,葬礼依晋安平献王故事。
   [14]夏季,四月辛酉(二十七日),宣德太后发令:“西边的诏令已经到了,皇帝效法前代,把皇位恭敬地禅让给梁,明天早晨我要来到殿前,派使者向梁公恭授印玺,之后我将回到别宫去居住。”壬戌(二十八日),宣德太后发出策书,派遣兼太保、尚书令王亮等人奉送皇帝印玺到梁宫。丙寅(疑误),梁王萧衍于南郊即位登基,大赦天下,改年号为天监。在这天,萧衍追赠其兄萧懿为丞相,封为长沙王,谥号为宣武,并且依照晋代安葬安平献王的先例重新安葬了萧懿。
  丁卯,奉和帝为巴陵王,宫于姑孰,优崇之礼,皆仿齐初。奉宣德太后为齐文帝妃,王皇后为巴陵王妃。齐世王、侯封爵,悉从降省,唯宋汝阴王不在崐除例。
  丁卯(疑误),萧衍诏令,奉南齐和帝为巴陵王,并为他在姑孰建了王宫,对他的待遇和尊敬,都仿照南齐开国之初对待汝阴王的方法。奉宣德太后为齐文帝妃,王皇后为巴陵王妃。又对于南齐的王、侯们全部降低一级爵位,除去他们的封国,唯有宋汝阴王不在此例之内。
  追尊皇考为文皇帝,庙号太祖;皇妣为献皇后。追谥妃郗氏曰德皇后。封文武功臣车骑将军夏侯详等十五人为公、侯。立皇弟中护军宏为临川王,南徐州刺史秀为安成王,雍州刺史伟为建安王,左卫将军恢为鄱阳王,荆州刺史憺为始兴王;以宏为扬州刺史。
梁武帝萧衍追尊自己的父亲为文皇帝,庙号太祖;追尊母亲为献皇后。又追谥妃子郗氏为德皇后。萧衍还封文武功臣车骑将军夏侯详等十五人为公、侯。萧衍又立弟弟中护军萧宏为临川王,南徐州刺史萧秀为安成王,雍州刺史萧伟为建安王,左卫将军萧恢为鄱阳王,荆州刺史萧憺为始兴王;任命萧宏为扬州刺史。
  丁卯,以中书监王亮为尚书令,相国左长史王莹为中书监,吏部尚书沈约为尚书仆射,长兼侍中范云为散骑常侍、吏部尚书。
  丁卯(疑误),武帝任命中书监王亮为尚书令,相国左长史王莹为中书监,吏部尚书沈约为尚书仆射,长兼侍中范云为散骑常侍、吏部尚书。
  [15]诏凡后宫、乐府、西解、暴室诸归女一皆放遣。
   [15]武帝诏令,凡是后宫、乐府、西解、暴室中的妇女全部放还回家。
  [16]戊辰,巴陵王卒。时上欲以南海郡为巴陵国,徒王居之。沈约曰:“古今殊事,魏武所云‘不可慕虚名而受实祸。’上颔之,乃遣所亲郑伯禽诣姑孰,以生金进王,王曰:“我死不须金,醇酒足矣。”乃饮沈醉;伯禽就摺杀之。
   [16]戊辰(疑误),巴陵王萧宝融去世。当时,武帝想以南海郡为巴陵国,迁巴陵王去居住,可是,沈约却对武帝说:“古今不同,当年魏武帝曾经说过:‘不可以慕虚名而受实祸。’”武帝听了点头同意,于是就派遣亲信郑伯禽到了姑孰,把生金子给了巴陵王,让他吞下去,巴陵王说道:“我死不须用金子,有醇酒就足够了。”于是,就给他饮酒,喝的烂醉,郑伯禽上前将其弄死。
  王之镇荆州也,琅邪颜见远为录事参军,及即位,为治书侍御史兼中丞,既禅位,见远不食数日而卒。上闻之曰:“我自应天从人,何预天下士大夫事,而颜见远乃至于此!”
  巴陵王萧宝融镇守荆州之时,琅邪人颜见远做他的录事参军,即位之后,又担任治书侍御史兼中丞。巴陵王让位之后,颜见远绝食数日而死。武帝闻知此事之后,说:“我受禅让而登基是顺应天心人愿,与天下士大夫们有什么关系呢?颜见远何至于如此呢?”
  [17]庚午,诏:“有司依周、汉故事,议赎刑条格,凡在官身犯鞭杖之罪,悉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
   [17]庚午(疑误),武帝诏令:“官吏们依照周代、汉代的先例,议定赎刑条例,凡是身居官位而犯有该受鞭杖之刑的人,全部可以出赎金而停止惩罪,各台省的令史以及士卒犯罪而愿意赎刑者,亦听任其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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