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第五十一卷(汉纪)(11)

作者 : 司马光    网址 : www.shuzhai.org 时间 : 2013-09-04 整理 : 古诗文网

  胡广、郭虔、史敞上书驳之曰:“凡选举因才,无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经学;郑、阿之政,非必章奏;甘、奇显用,年乖强仕;终、贾扬声,亦在弱冠。前世以来,贡举之制,莫或回革。今以一臣之言,铲戾旧章,便利未明,众心不厌。矫枉变常,政之所重,而不访台司,不谋卿士;若事下之后,议者剥异,异之则朝失其便,同之则王言已行。臣愚以为可宣下百官,参其同异,然后览择胜否,详采厥衷。”帝不从。
  胡广、郭虔、史敞上书反驳说:“凡选举,都是根据才能,不要拘泥于某种固定的制度。陈平六出奇计以佐高帝,不是出自儒家的经学。子产在郑国和晏子在东阿的政绩,也不一定是因为他们善于起草上奏的表章。甘罗和子奇受到重用时,年龄离四十岁还差得很远。终军和贾谊名扬天下,都在二十岁左右。从前世以来,实行荐举制度,从来没有改变过。现在,陛下以一位臣子的建议,违背先朝的传统典章,便利并不明显,而人心不满。纠正错误和变更常规,是重要的政事,而既未征求三公府等有关官署的意见,也未和官员们商议;如果诏书颁下,有人会有反驳的意见。要是不准有异议,则朝廷难以实行;要是准许有异议,则圣旨已经下达。我以为,应把这件事交付百官,充分听取赞成和反对的意见,然后查找优劣,仔细地作出公允的决定。”顺帝不听从。
  辛卯,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其有茂才异行,若颜渊、子奇,不拘年齿。”
  辛卯(疑误),顺帝初次命令:“郡、国荐举孝廉,限年四十岁以上;儒生必须精通儒家经典,文吏必须善于起草上奏的表章,才得应选。如果有像颜回和子奇那样的特殊才能,则不受年龄的限制。”
  久之,广陵所举孝廉徐淑,年未四十;台郎诘之,对曰:“诏书曰‘有如颜回、子奇,不拘年齿。’是故本郡以臣充选。”郎不能屈。左雄诘之曰:“颜回闻一知十,孝廉闻一知岁邪?”淑无以对;乃罢却之。郡守坐免。
  后来,广陵郡所荐举的孝廉徐淑,年龄不满四十岁。尚书郎诘问他,他回答说:“诏书上说:‘如果有像颜回和子奇一样的特殊才能,则不受年龄的限制。’所以本郡让我来应选。”尚书郎无法反驳。尚书令左雄又诘问说:“颜回听到一件事,可知道十件事,孝廉听到一件事,可知道几件事呀?”徐淑无话可说,于是,被罢黜送回故乡,郡太守也受到牵连而被免官。
  袁宏论曰:夫谋事作制,以经世训物,必使可为也。古者四十而仕,非谓弹冠之会必将是年也,以为可仕之时在于强盛,故举其大限以为民衷。且颜渊、子奇,旷代一有,而欲以斯为格,岂不偏乎!
  袁宏论曰:计划一件事情,建立一项制度,用来治世教人,一定要使它可以实施才行。古人所说的四十岁而做官,不是说一定要四十岁才可以做官;而是认为当官之时应在强盛之年,所以举出一个大的界限,以作为一般人的适中标准。况且,颜回、子奇,乃是一代奇才,而要用他们作标准,岂不太偏了吗?
  然雄公直精明,能审核真伪,决志行之。顷之,胡广出为济阴太守,与诸郡守十余人皆坐谬举免黜;唯汝南陈蕃、颍川李膺、下邳陈球等三十余人得拜郎中。自是牧、守畏栗,莫敢轻举。迄于永嘉,察选清平,多得其人。
  然而左雄公正精明,能洞察真伪,坚决地推行自己的主张。不久,胡广出任济阴郡太守,他与其他郡的太守共十余人,都因为受到荐举不实的指控,或被免职,或被贬黜。在被荐举的孝廉中,仅有汝南郡人陈蕃、颍川人李膺、下邳人陈球等三十余人,被任命为郎中。从此以后,州牧和郡太守深怀恐惧,不敢轻率举荐。直到永嘉年间,举荐和选拔,始终清廉公正,国家得到了很多人才。
  [8]闰月,庚子,恭陵百丈庑灾。
  [8]闰月庚子(二十八日),安帝陵园恭陵寝殿百丈庑,发生火灾。
  [9]上闻北海郎精于阴阳之学。
  [9]顺帝听说北海国人郎精通阴阳之学。
二年(癸酉、133)
  二年(癸酉,公元133年)
  [1]春,正月,诏公车征,问以灾异。上章曰:“三公上应台阶,下同元首,政失其道,则寒阴反节。今之在位,竞托高虚,纳累钟之奉,亡天下之忧。栖迟偃仰,寝疾自逸,被策文,得赐钱,即复起矣,何疾之易而愈之速!以此消伏灾眚,兴致升平,其可得乎!今选牧、守,委任三府;长吏不良,既咎州、郡,州、郡有失,岂得不归责举者!而陛下崇之弥优,自下慢事愈甚,所谓‘大网疏,小网数’。三公非臣之仇,臣非狂夫之作,所以发愤忘食,恳恳不已者,诚念朝廷,欲致兴平。臣书不择言,死不敢恨!”因条便宜七事:“一,园陵火灾,宜念百姓之劳,罢缮修之役。二,立春以后阴寒失节,宜采纳良臣,以助圣化。三,今年少阳之岁,春当旱,夏必有水,宜遵前典,惟节惟约。四,去年八月,荧惑出入轩辕,宜简出宫女,恣其姻嫁。五,去年闰十月,有白气从西方天苑趋参左足,入玉井,恐立秋以后,将有羌寇畔戾之患,宜豫告诸郡,严为备御。六,今有十四日乙卯,白虹贯日,宜令中外官司,并须立秋然后考事。七,汉兴以来三百三十九岁,于时三期,宜大蠲法令,有所变更。王者随天,譬犹自春徂夏,改青服绛也。自文帝省刑,适三百年,而轻微之禁,渐已殷积。王者之法,譬犹江、河,当使易避而难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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