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三 历七(4)

作者 : 张廷玉    时间 : 2013-12-02 整理 : 古诗文网

  求比敷分 以本轮行度入立成,太阳、太阴时行影径分立成。取同宫近度太阴比敷分,依比例法求之。
  求东西定差 置合朔时东西差通秒,以比敷分通秒乘之为纤以六十收之为微、为秒、为分,以加合朔东西差,有加、无减。为定差。
  求南北定差 法同东西定差。
  求食甚定时即食甚定分。视其日合朔时,太阳度在立成经纬时加减立成左七宫,其时差,黑字减,白字加,在右七宫,白字减,黑字加,皆加减於子正至合朔时,得数命起正减之,得某时初正。馀通为秒,以一千乘之,以一百四下四除之,六十分为一时,每日一千四百四十分,故以千乘之,又以一四四除之。以六十约之,满百为刻,即食甚定时。
  求食甚太阴经度 於合朔太阳经度内,加减东西定差,即得食甚太阴经度。其加减视食甚定时时差加减。
  求合朔计都度 置食甚凡时通分,以计都日行度三分一十一秒通秒乘之,以二十四除之为微,满六十收之为秒、为分,以加减其日午时计都行度,罗计逆行,午前合朔加,午后减。为合朔时计都度。
  求合朔太阴纬度 食甚时,太降经度内加减合朔时计都度,馀为计都与月相离度,入太阴纬度立成取之。
  求食甚太阴纬度 南北定差内。加减合朔时太阴纬度,在黄道南加,北减。得食甚纬度。
  求合朔时太阳自行度 用太阳日行度五十九分八秒通秒,以乘食甚凡时,亦通分。用二十四除之,得数为微,满六十收之为秒、为分,以加减其日午正自行度,午前合朔减,午后加。得合朔自行度。
  求太阳径分 以合朔太阳自行度为引数,入立成影径分立成内同宫近度,取太阳径分,依比例法求之。
  求太阴径分 以合朔时本轮行度为引数,入立成同上内取同宫近度太阴径分,依比例法求之。
  求二半径分 并太阳、太阴雨径分,半之。
  求太阳食限分 置二半径分,内减食甚太阴纬度,馀为太阳食限。如不及减者不食。如太阴无纬度者,食既。如太阴无纬度而日径大於月径者,食有金环。
  求太阳食甚定分 以太阳食限分通秒,以一千乘之为实,以太阳径分通秒为法除之,以百约之为分,为太阳食甚定分。
  求时差即定用分。食甚太阴纬度通秒自乘,二半径分亦通秒自乘,两自乘数相减,馀以平方开之,以二十四乘之为实,以其日太阴日行度内减太阳日行度通分为法。实如法而一,得数为分,满六十分为一时,为时差。
  求初亏 置食甚定时,内减时差,馀时命起子正减之,得初正时。馀分通秒,以一千乘之,以一百四十四除之,以六十约之,满百为刻,为初亏时刻。
  求复圆 置食甚定时,内加时差,命起子正,如初亏法,得复圆时刻。
  求初亏食甚圆方位与《大统》法同。
  推月食法月食诸数,午前望,用前一日推,午后望,用次一日推。
  辨月食限 视望日太阴经度与罗喉或计都度相离二十三度之内,太阳纬度在一度八分之下,为有食。又视合望在太阴未出二量,未入二时,其限有带食。其在二时已上者不算。
  求食甚凡时即经望。置其日太阴经度内减六宫,如不及减,加十二宫减以减其日午正太阳度为午前望。如太阳度不及减,加入六宫减之,为午后望。置相减馀数相通秒,以二十四乘之为实,置其日太阴经度,内减前一日太阴经度,若在午后望者,减后一日太阳度。馀为太阳日行度。两日行度相减,馀通秒为法,除实得数为时。其时下馀数,以六十通之为分、秒,即所求食甚凡时。
  求食甚月离黄道宫度 置食甚凡时,与太阳日行度俱通秒相乘,以二十四除之,得数为纤潢六十收之为微、为秒、为分,以加减其日午正太阳度,午前望减,午后望加。为望时太阳度,加六宫,即得所求。
  求昼夜加减差 以望时太阳宫度为引数,入昼夜加减立成内,取加减分,依比例法求之。
  求食甚定时 置食甚凡时,以昼夜加减差法加减之。午前望减,午后望加。得数,用加减一十二时,如午后望加十二时,午前望与十二时相减。命起子正,得初正时。其小馀,如法收为刻,法详日食。得定时。
  求望时计都度 置食甚凡时,通秒为实,以计都日行度三分一十一秒通秒乘之,以二十四除之,得数为纤以六十收之为微、为秒、为分,用加减其日午正计都行度,罗计逆行,午前望加,午后望减。即得。
  求望时太阴纬度 置食甚月离黄道度,内减望时计都度,如不及减,加十二宫减。馀为计都与月相离度,入太阴纬度立成取之。
  求望时本轮行度即入迟疾历。置太阴本轮日行度,十三四分。通分,以食甚凡时通秒乘之,以二十四除之为微,以六十收之为秒、为分、为度,用加减其日午正本轮行度,午前望减,午后加。即得。
  求太阴径分 以望时本轮行宫度,入影径分立成求之。法详日食。
  求太阴影径分 以望时本轮行宫度,放影径分立成,取之。
  求望时太阳自行度 以太阳日行度五十九分八秒与食甚凡时俱通秒相乘,以二十四除之,得数为纤,满六十收为微、为秒、为分,以减其日午正太阳自行度。法同日食求太阳经度。
  求影径减差 以其日太阳自行範度为引数,入影径立成内,於同宫近度取太阴影径差分,依比例法求之。法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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